工业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改造
【政策内容】
支持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机械、汽车、纺织、轻工、医药(含医疗器械)、金属非金属矿山(勘探开发)行业企业改造升级,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更新先进高效生产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有产业布局、产能等政策要求的行业须落实相关规定,具体包括:一是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更新应用高技术、高效率、高可靠性的先进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二是生产工艺、设备绿色化改造,建设绿色工厂。三是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装备,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四是石化、化工老旧装置安全改造,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支持方向】
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机械、汽车、船舶、纺织、轻工、医药行业企业建设传统产业改造升级项目。
【支持范围】
全社会
【行业主管部门】
市工信局【支持标准】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固定资产投资的15%。
【申报流程】
梳理汇总本地项目—征求地区工信局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地区发改委初审—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复审的项目返回各省、市(地)核对。
【前期要件】
项目应确保务必完成审批(核准、备案),不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无法申报。环评、用地、规划、节能、安全评价等前期要件尽可能落实,如个别要件不需要或尚未办理完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说明,承诺在开工前办理完成相关前期要件。
用能设备更新改造
【政策内容】
“两新”领域用能设备更新改造方向主要聚焦工业、建筑、交通领域设备更新。工业领域主要支持企业实施锅炉、汽轮机、电机、变压器、空压机、换热器、泵、通风机、除尘器、电焊机、压缩机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冷却塔等重点用水设备更新改造,以及煤电机组爬坡性能提升、宽负荷高效改造涉及的燃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主辅设备更新改造。建筑领域主要支持建筑制冷、供热、照明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交通领域主要支持道路桥梁隧道照明、通风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同时涉及用能和用水设备更新改造的,按用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申报。
【支持方向】
支持电力、热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纺织、造纸、机械、数据中心、建筑制冷和供热、照明、道路桥梁隧道照明、通风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
【支持范围】
全社会
【行业主管部门】
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
【支持标准】
用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年节能量须不低于50万千瓦时或
150吨标准煤,更新改造后的重点用能设备能效均须达到节能水平(能效2级)及以上;涉及用水设备更新的项目节水量须不低于50万立方米。支持比例不超过设备改造、购置、安装等核定投资额的20%。
【申报流程】
梳理汇总本地项目—征求地区发改委、地区住建局、地区交通局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地区发改委初审—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复审的项目返回各省、市(地)核对。
【前期要件】
项目应确保务必完成审批(核准、备案),不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无法申报。环评、用地、规划、节能、安全评价等前期要件尽可能落实,如个别要件不需要或尚未办理完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说明,承诺在开工前办理完成相关前期要件。
能源电力设施设备更新
【政策内容】
支持能源基础设施巩固提升、控制系统升级改造以及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设施更新改造。有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须落实国家或省级规划、产能置换等规定。煤制油气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申报项目须为国家核准的煤制油气项目。
【支持方向】
高比例新能源外送改造升级、构网型控制技术升级改造、大电网稳定提升改造、配电网设备更新改造、新能源并网友好性能提升改造、新型储能电站改造升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更新改造、虚拟电厂设备更新改造、风电或光伏设备更新改造、煤制油气以及生物油气设备更新改造等领域设备更新。
【支持范围】
全社会
【行业主管部门】
市发改局【支持标准】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配电网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15%。
【申报流程】
梳理汇总本地项目—征求地区发改委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地区发改委初审—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复审的项目返回各省、市(地)核对。
【前期要件】
项目应确保务必完成审批(核准、备案),不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无法申报。环评、用地、规划、节能、安全评价等前期要件尽可能落实,如个别要件不需要或尚未办理完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说明,承诺在开工前办理完成相关前期要件。
环境基础设施提标改造
【政策内容】
一、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
支持不能满足现行能耗、环保、安全等标准要求,以及超出使用寿命的既有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分类、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实施设备更新改造:
(一)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改造。重点支持生活垃圾焚烧流化床改造为炉排炉,老旧机械炉排炉改造,以及烟气净化处理、焚烧车间负压除臭等设备更新改造。
1.流化床或老旧机械炉设备陈旧、影响焚烧厂稳定达标运行、不符合标准要求,需要改造为炉排炉的。
2.焚烧炉受料及供料、焚烧、烟气净化、灰渣处理等系统设备超过或接近使用年限,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能稳定运行的。
3.烟气净化系统设备故障率高、腐蚀、损害严重的,烟气净化效果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
4.负压、除臭、渗滤液处理效果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已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风险较大的。对于同一项目中含有生
活垃圾焚烧处理、厨余垃圾处理、生活垃圾转运等建设内容的,请根据当地相关要求自行提出项目审核标准。
(二)生活垃圾分类和转运设施改造、厨余垃圾收集处理设施改造。重点支持生活垃圾中转压缩设备、环卫车辆、生活垃圾
分类收集设备更新改造。
1.生活垃圾中转压缩设备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垃圾压缩和配套污染治理设备使用时限较长;垃圾压缩设备压缩能力下降;转运箱体密封性下降,出现垃圾散落和污水滴漏且无法修复;配套污染治理设备治理效果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标准,且无法调整修复的。
2.环卫车辆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环卫车辆使用超过8年;经过2次大修后月故障率较高或需再次大修的;车辆不具备密闭条件且无法改装的。
3.垃圾分类收集设备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分类收集设备(桶/箱)、分类收集设施(站、房、亭等)使用时限较长的。
分类收集设备(桶/箱)破损,无维修价值的;分类收集点(站房、亭等)不满足垃圾分类需求的;垃圾分类收集配套的标志缺损除臭消毒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导排处理、填埋气导排收集设备更新改造。
1.渗滤液收集和导排设施设备陈旧,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续维护管理期内防渗层上渗滤液深度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的。
2.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标准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
3.填埋气导排、收集、处理设施设备处理效果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标准,填埋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超过限值的。
二、水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方向、海水淡化装备设施更新改造方向
(一)水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
1.支持运行年限8年(含)以上,不能满足现行能耗、药耗、环保、安全等方面标准要求,超出使用寿命、处理工艺落后、运行效率严重低下,处理后水质不达标、污水(泥)资源化利用水平不满足绿色低碳转型要求的污水处理厂装备设施和泵站更新改造。装备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电气设备、监测及自控设备等。
2.支持污水处理厂对标绿色低碳标杆厂改造。
(二)海水淡化装备设施更新改造
1.支持沿海城市和海岛运行10年(含)以上、物耗能耗较高、运行状况欠佳的海水淡化工程,进行整机全部或部分设施更新改造。
2.支持运行5年(含)以上的海水淡化工程,根据运行状况、使用场景、用水水质要求等,更新改造反渗透膜、能量回收装置、高压泵、仪表电气等设备,增加后处理装置、改进取水及预处理设施。
【支持方向】
支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分类和转运设施、厨余
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导排处理、填埋气导排收集设备、城镇水污染治理、海水淡化等设备更新改造。
【支持范围】
全社会
【行业主管部门】
市住建局【支持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水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海水淡化装备设施更新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7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申报流程】
梳理汇总本地项目—征求地区住建部门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地区发改委初审—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复审的项目返回各省、市(地)核对。
【前期要件】
项目应确保务必完成审批(核准、备案),不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无法申报。环评、用地、规划、节能、安全评价等前期要件尽可能落实,如个别要件不需要或尚未办理完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说明,承诺在开工前完成相关前期要件办理完毕。
除此之外,以上拟更新设备需结合实际情况提供能体现使用年限、主要问题的相关说明材料,对于存在已报废设备的需提供能够反映报废时间等信息的报废证明。所有涉及环卫车辆更新的项目均需由当地公安、交通或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具淘汰车辆底单证明,淘汰车辆底单证明需与资金申请报告等材料中需要更新改造的车辆信息一致。其中已淘汰车辆需提供车辆报废证明,报废时间应不早于2024年3月1日。
教育设备更新
【政策内容】
1.普通高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服务高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的重大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重点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命健康、航空航天、新材料、能源等战略急需和新兴领域,以及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更新不适应教学科研需求、性能无法达到教学科研相关配置标准或影响使用安全、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设备。
2.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训教学设备:符合专业教学要求及行业标准,或职业院校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职业学校专业仪器设备装备规范)的专业实训教学设备。重点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高端仪器、航空航天装备、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能源电子、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机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更新不适应实训教学需求、未达到相关实训教学条件标准、影响实训教学安全的设备。
申请中央投资支持的教学科研和实训教学设备单台(套)价格原则上要在50万元及以上,不支持办公电脑、投影仪以及多媒体、电子黑板、电子屏幕等一般性通用设备。
【支持方向】
普通高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训
教学设备。
1.优先支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设备更新项目。
2.优先支持“双一流”建设学科、学科评估结果B+以上学科,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等重大教学科研平台,以及服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等所需设备更新项目。
3.优先支持建设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公共科研平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需要的重大教学、科研、实训设备。
【支持范围】
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
【行业主管部门】市教育局
【支持标准】
设备单台(套)价格原则上要在50万元及以上,支持比例为80%。
【申报流程】
梳理汇总本地项目—征求地区教育局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地区发改委初审—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复审的项目返回各省、市(地)核对。
【前期要件】
项目应确保务必完成审批(核准、备案),不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无法申报。环评、用地、规划、节能、安全评价等前期要件尽可能落实,如个别要件不需要或尚未办理完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说明,承诺在开工前办理完成相关前期要件。
文旅设备设施更新改造
【政策内容】
一、旅游观光设备更新提升
1.陆上旅游观光设备。支持旅游观光车、观光索道缆车、观光电梯、摩天轮、滑道及相关设备等。
2.冰雪旅游设备。支持飘雪、造雪、制冰、翻雪、缆车、雪地摩托及相关设备等。
3.水面旅游观光设备。支持旅游观光船、快艇、游轮及相关设备等。
4.空中旅游观光设备。支持特种飞行器、小型通用飞机、应急救援及相关设备等。
二、大中型游乐设备更新提升
支持旋转类游乐设备、升降类游乐设备、回转类游乐设备、摇摆类游乐设备等。
三、文化演艺设备更新提升
1.演艺灯光设备。支持各应用场景的灯具设备、灯控台、调光台等。
2.演艺视频设备。支持各类摄像机、运动相机、视频切换器、视频监视器、视频录制设备等。
3.演艺音控设备。支持调音台、功放器、分频器、效果器、压限器、均衡器、专业音箱、话筒等。
4.舞台机械设备。支持吊机、灯光架、防火隔离幕、灯光吊架、灯光吊杆机、场幕机、升降银幕架、运景吊机等台上机械;支持大中型室内室外演艺场所的升降台、升降小车、布景转运设备、舞台车台、伸缩台、舞台转台、车载转台等台下设备等。
5.演艺特效设备。支持烟雾机、雪花机、泡泡机、旋风彩虹机、舞台舞美干冰机等。
四、文化和旅游领域数字化设备更新提升
1.数字化展示设备。支持多媒体展示设备、触摸屏和交互设备、全息投影、互动投影、数字沙盘等。
2.数字体验设备。支持VR头盔、手柄/控制器、体感设备、环境模拟设备、视听设备、数字沙盘系统、触摸屏和交互设备、全息投影、互动投影等。
3.智慧管理设备。支持智能安全监控设备、智能导览设备、智慧停车设备、电子票务系统设备、景区导示牌、智慧门禁闸机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等。
【支持方向】
支持观光游览、游乐、演艺、智慧文旅、文物保护利用、电影、高清超高清设备、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银发旅游列车等设备更新。
【支持范围】
城市公园、游览景区(含民宿、酒店)、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游乐园、度假区、滑雪旅游度假地等文化旅游目的地内观光设施购置及更新提升,以及景区智慧旅游系统,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内的数字化系统。
【行业主管部门】市文旅局
【支持标准】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省发改委要求不低于2000万元)。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项目,支持比例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80%。企业的营利性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2亿元。
【申报流程】
梳理汇总本地项目—征求地区文旅局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地区发改委初审—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复审的项目返回各省、市(地)核对。
【前期要件】
项目应达到招投标条件。
大兴安岭地区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指引
【政策内容】
个人消费者在2024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均含当日),转让本人名下黑龙江号牌乘用车,并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7日期间,购买新乘用车且在省内上牌,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补贴标准和相关要求按照《黑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黑商联规〔2024〕4号)执行,暨置换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8万元;置换新购车辆为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3万元。
个人消费者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转让本人名下黑龙江号牌乘用车,并在2025年1月8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乘用车且在省内上牌,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对个人消费者置换新购车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置换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置换新购车辆为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3万元。
每位个人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可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者置换更新补贴。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享受主体】
个人消费者【执行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申请流程】
申请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6年1月10日前,通过“云闪付”APP平台提交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通过平台,按系统提示完整、准确、清晰填写和提交以下补贴申请信息:
1.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
2.申请人本人持有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卡卡号(借记卡须为一类卡)、银联卡开户行详细信息、与本人银联卡关联的手机号码;
3.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相关页面照片或扫描件(包含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登记栏信息等内容);
4.转让旧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5.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相关页面照片或扫描件(包含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等内容);
6.购买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且通过照
片或扫描形式提供的材料要保证完整、清晰,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活动期间,申请人在取得补贴前死亡的,按照法律规定有继
承权的,由社会公证机构提供相应证明。
【政策依据】
《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2025年黑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商联规〔2025〕1号)
【注意事项】
1.转让旧车、购买新车并注册登记须为同一个人。
2.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须在2025年1月8日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
3.补贴范围不含单位用车、商用车。
4.补贴受理地为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
5.相应材料必须在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开具
大兴安岭地区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指引
【政策内容】
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2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个人消费者最多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享受主体】
个人消费者
【执行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申请流程】
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政策依据】
《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8号)
【注意事项】
1.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必须为同一个人。
2.相应报废的机动车须在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
3.补贴范围不含单位用车、商用车。
4.补贴受理地为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
5.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6.相应材料必须在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开具。
大兴安岭地区2025年绿色智能家电、数码产品消费补贴政策指引
【政策内容】
个人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市场主体门店购买2级能效或水效标准(含不具备能效或水效等级的11类产品)的每类绿色智能家电产品最终成交价格的15%,购买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每类产品最终成交价格的20%。干衣机产品无能效或水效标识,按照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进行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空调产品最多可补贴3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2024年已享受某类家电产品以旧换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2025年购买同类家电产品可继续享受补贴。购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3类数码产品(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每件补贴比例为最终销售价格的15%,每件最高不超过500元。
【补贴范围】
绿色智能家电补贴范围包括冰箱(含冰柜、冷柜)、洗衣机(含干衣机)、电视、空调、电脑(含台式、便携式、一体式电脑,不含组装电脑)、热水器(含壁挂炉)、燃气灶(含集成灶)、吸油烟机、微波炉、净水器、洗碗机、电饭煲、空气净化器、电磁炉(含电磁灶、电陶炉)、电风扇(含空调扇)、电压力锅、显示器(含显示屏、智慧屏)、打印机等18类必须具备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等级的产品及除螨仪、蒸烤机(含电蒸箱、电烤
箱、蒸烤一体机)、取暖器(含电暖器、电暖炉、暖风机、空气能采暖机)、消毒柜、空气炸锅、制冰机、咖啡机、早餐机(含面包机、三明治机、面条机)、电吹风、挂烫机、破壁机(含榨汁机、豆浆机、绞肉机)等11类不具备能效或水效等级的产品。数码产品补贴范围包括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等3类产品。所有补贴产品必须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完成备案,具备正规商品条码及SN码。
【享受主体】
个人消费者。
【执行期限】
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申请流程】
1.消费者下载云闪付APP,点击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入口,进入线下专区或线上专区,阅读并同意补贴规则后,同意授权申请,进入申请页。
2.消费者根据用户信息完成实名认证(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三要素必须为同一人名下),完成实名认证流程后进入资料申报环节。
3.消费者进入活动详情页,选择商品品类资格,点击申请按钮,进行资格认证。
4.消费者商品品类资格认证通过后,进入云闪付APP“我的”-“优惠券”界面,查看已申领的补贴资格。
5.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在线下门店购买需使用专用POS机具统一支付结算,线上购买付款方式详见平台公告。线下商家通过服务机构终端配合受理消费者支付,统一支付核销补贴资格,同商品品类可购件数详见申领页面提示。
6.消费者使用补贴资格的订单发生退货,仅退还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同时补贴资格视为已使用,不再重新发放。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不包含补贴资金,通过原支付渠道返还。如退货发生在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以后,由市场主体及时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退还国库。
【政策依据】
1.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5年家电以旧换新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商联规〔2025〕3号)
2.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单位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5年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购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商联规〔2025〕4号)
3.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展黑龙江省2025年家电以旧换新消费补贴品类范围的通知》(黑商联函〔2025〕3号)
大兴安岭地区2025年智能家居产品消费补贴政策指引
【政策内容】
个人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市场主体门店购买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按照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最终成交价格的15%享受一次立减补贴,对购买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补贴商品,按照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最终成交价格的20%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2024年已享受某类智能家居产品补贴商品的个人消费者,2025年购买同类智能家居商品可继续享受补贴。智能家居消费补贴不可与政府消费券及其他政府补贴资金同时使用,避免中央、省级财政重复支持。
【补贴范围】
智能家居补贴范围包括智能马桶(含智能马桶盖)、淋浴器、扫地机器人、洗地机、吸尘器、智能门锁、智能按摩椅、厨房垃圾处理器、投影仪、加湿器等10类产品,所有补贴产品需具有国标13位商品条码,且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完成备案。
【享受主体】
个人消费者
【执行期限】
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申请流程】
1.消费者通过下载中国银联“云闪付”APP,点击智能家居消费补贴活动入口,进入线下专区或线上专区,阅读并同意补贴规则后,同意授权申请,进入申请页。
2.消费者根据用户信息完成实名认证(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三要素必须为同一人名下)。
3.本次活动补贴可与市场主体及金融机构各类优惠叠加。
4.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需使用专用POS机具统一支付结算。
5.消费者购买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须开具正规发票。
6.如发生退货情形,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为不包含补贴资金的实际支付金额,通过原支付渠道返还。如退货发生在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以后,由市场主体及时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按程序退还国库。
7.如发生退货情形,视为消费者已参与一次消费补贴活动。【政策依据】
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5年家装消费品(智能家居领域)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商联规〔2025〕5号)
大兴安岭地区2025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指引
【政策内容】
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市场销售主体门店,交售废旧锂离子电动自行车(整车含电池)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新车的给予一次性600元补贴,对其他情形交旧购新(均为电动自行车)的给予一次性500元补贴,废旧电动自行车回收残值不计算在补贴内。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消费补贴不可与政府消费券及其他政府补贴资金同时使用,每位消费者可享受补贴1次。2024年已享受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2025年可继续享受补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25日期间,在参与活动市场销售主体门店已购买符合2025年补贴条件的新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带交售旧车,凭购新车当日发票,可在交售旧车的基础上,按上述参与方式享受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
个人消费者
【执行期限】
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申请流程】
1.个人消费者将交售的旧车送达参与活动市场销售主体门店,由销售门店现场核验旧车、登记信息、代收车辆,填写《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登记表》,包括:身份证、电动自行车车牌、电动自行车电子行驶证等信息。未登记上牌的消费者还需填写《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书面承诺书》,并附人与车辆合影照片。
2.消费者提供相关要件后,现场扫码领取优惠券,使用“云闪付”APP在专用POS机付款购买符合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即可享受政府换新补贴。
3.消费者购买符合补贴条件的产品,销售发票须开具给个人。发票价格合计金额应为“消费者个人实际支付金额+政府补贴金额”。
4.退货必须通过专用POS机联机退货,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不包含补贴资金。如退货发生在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以后,由参与活动市场销售主体门店及时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按程序退还。
5.如发生退货情形,视为消费者已参与一次消费补贴活动。【政策依据】
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5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商联规〔20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