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已完成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七项问题整改。按照《黑龙江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向地区住建局报送了验收销号申请,地区住建局开展了验收,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进行了审核,该项整改任务拟销号,现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任务: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治理重要性认识不足,未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各县(市、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编制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未建设正规建筑垃圾消纳或资源化利用场所,漠河市、呼玛县、塔河县、加格达奇区、呼中区消纳处置能力不足。
二、整改目标:完成《漠河市建筑垃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依据规划开展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完成漠河市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设。
三、整改措施:1.完成《漠河市建筑垃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依据规划开展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2.完成漠河市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设相关手续审批工作并完成建设任务。
3.再次开展建筑垃圾非正规堆存点位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点位完成治理工作。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1.按照《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开展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共计消除18个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位。
2.已完成《漠河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一2030年)》(漠河市建筑垃圾专项规划)。
3.已完成临时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改造及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五、验收审核情况:依据《黑龙江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及《大兴安岭地区贯彻落实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相关要求,验收组通过书面核查、资料审核等方式,对第17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全面验收。经核查,整改责任单位已全面落实整改举措,整改目标全部达成,符合整改验收销号条件。
六、公示时间:2026年1月16日至2026年1月29日(共10个工作日)
七、受理部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八、受理电话:0457—6101709
九、受理地址: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朝阳路435号
以上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委员会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漠河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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