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在2025年度制发的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因文书制作疏漏,错误告知了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造成误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现予以更正公告:
一、涉及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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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案卷文号 |
当事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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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民罚字〔2025〕1号 |
漠河市残疾人康复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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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民罚字〔2025〕3号 |
漠河知青颐养健康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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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民罚字〔2025〕5号 |
漠河市瑞兰德养老院 |
二、更正内容
原告知事项: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漠河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漠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更正为: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漠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漠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其他说明
1.本更正公告仅对复议、诉讼告知事项进行修正,原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罚内容等实体部分均保持不变。
2.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复议告知事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3.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不受本次更正影响。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自原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如因复议机关告知错误导致当事人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耽误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漠河市民政局
联系地址:漠河市34区北极街18号
联系电话:0457-2889607
特此公告。
漠河市民政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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