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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河市关于开展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信息补录更新工作的公告

日期:2026-05-28 11:05 来源:漠河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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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再次开展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信息补录更新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2624号)文件要求,漠河市将再次开展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信息补录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630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二、补录与更新范围

(一)补录人员范围

1.未纳入全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信息管理系统的原公办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

2.因离岗时间较长、原始材料缺失、流动到外省或长期居住在偏远农村地区,未能在前三轮认定中及时申报的人员。

3.其他符合黑政发〔201321号文件规定的身份条件,但尚未完成身份和教龄认定的人员。

(二)信息更新范围

1.已录入系统但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居住地、任教年限、教龄等信息存在错误或变更的人员。

2.已录入系统但未正确标注养老保险参保类型、死亡状态等关键信息的人员。

三、办理流程

(一)信息补录流程

1.个人申请:本人或委托人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原学校合并、撤销的,向原学校所在乡政府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证明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身份的档案材料、录用表、奖励表、进修证明、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相关任用准用证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工作年限的档案材料、能够证实工作年限的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提供原始材料复印件的,需由原件保存部门对其真实性给予证明,并加盖保存部门公章。

2.政府初审原学校将申请人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报送原学校所在乡政府,乡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其中,有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但无法提供证明教龄原始材料的,由乡政府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要在原学校领导、公职教师、会计中进行,提供证明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在两个以上学校工作过的其教龄可累计计算。

3.确认机构复审)政府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有关信息报送至由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确认机构,市确认机构按程序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

4.公示确认机构将复审符合条件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名单及教龄信息返回乡政府,由乡政府在该人所在乡政府、居住地、原学校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5.确认及上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乡政府出具正式文件和由主管领导签字的公示结果,提交市确认机构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工作完成后,由乡政府负责采集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信息。市确认机构根据审核确认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信息等材料填写表格经由地区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确认机构汇总后分别加盖公章报省教育厅。人员身份及教龄信息的所有认定材料由市确认机构审核后移交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存档。

(二)人员信息更新流程

1.个人申请:已录入信息但发现有误或情况发生变更的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原认定乡政府或原任教学校提出更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需更正信息项的原始材料如姓名变更证明、正确的任教年限证明、参保类型证明、死亡证明等

2.初审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需要更正教龄、身份等关键信息的,应组织原学校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

3.复审政府将初审通过的更新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市确认机构,由市确认机构对更新信息进行复审,重点核对原始档案材料,确认变更理由是否充分。

4.确认与信息更正复审通过后,市确认机构在原《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身份教龄认定表》和《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名册》上进行更正或补充,并在更正处加盖公章,所有更正材料与原档案一并保存。

5.上报市确认机构根据更新后的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表格经由地区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确认机构汇总后分别加盖公章报省教育厅。更新后的信息作为后续核定和发放养老保险教龄补贴的依据。

四、工作要求

1.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待遇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

咨询方式:漠河市教育局综合0457-2882670

漠河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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