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漠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漠政办规〔2026〕2号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漠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中省直各单位:
《漠河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3日
漠河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2组织指挥体系
3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和地震预警
4响应机制
5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6恢复重建
7应急保障
8附则
8.4预案实施
漠河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对地震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提高地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黑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兴安岭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以及俄罗斯境内和毗邻省份发生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坚持综合协调、部门协作、军地联动;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确保快速应急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信息;坚持资源共享、信息公开、正确引导、科学应对的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解决灾区交通中断、通信中断、电力中断等问题。
一般地震灾害,在省、地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较大地震灾害,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和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开展;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在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下,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先期应对。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或地震灾害超出本级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根据地震灾情和应急需求,请求上级政府给予协调和支持。
2组织指挥体系
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当发生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启动Ⅰ、Ⅱ、Ⅲ级应急响应时,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市人武部部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办、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大兴安岭地区漠河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武部、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机动大队、团市委、市红十字会、漠河供电分公司、中国移动漠河市分公司、中国联通漠河市分公司、中国电信漠河市分公司、漠河火车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漠河分公司和各乡镇(社区)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市委、市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可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2.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视灾情与震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4)协调市人武部和驻漠河武警中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视灾情向上级政府提出跨市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6)视灾情向上级政府提出救援请求,并接受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7)负责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重大事项的决策;
(8)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对外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职责
2.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地震应急工作的副局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兼任。
2.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汇总抗震救灾相关信息,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2)负责与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的联系工作;
(3)督促、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指示和措施;
(4)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
(5)协调有关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工作;
(6)组织协调抗震救灾现场的具体工作;
(7)负责联系抗震救灾相关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8)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视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建应急新闻协调机构,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统战部:负责救灾过程中少数民族的协调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资金争取工作及灾后重建中相关资金安排工作;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测和调控;负责与外事部门的相互联系,通报地震有关情况,按规定处理相关涉外工作。
市教育局:迅速了解灾区学校受灾情况,做好灾区师生稳定工作;统计、上报危险校舍情况,提供复课所需保障条件。
市工信局: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市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重点人群(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和安置。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等。
市自然资源局:全力做好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次生灾害防范,为地质灾害治理和因地质灾害搬迁避让提供技术服务;负责震时全市地质灾害灾情监视监测和预报;负责震区基础图件制作和地质灾害灾情信息收集工作。
大兴安岭地区漠河生态环境局:对灾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提出有关建议,防止灾区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对灾区城市遭受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负责组织对灾区开展房屋性能快速鉴定工作。收集人防工程灾害信息并及时上报,协调人防工程开展灾民安置等。
市交通运输局:收集公路、桥梁等灾情信息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级工程抢险队伍,尽快修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设施;负责协调救灾运输车辆。
市水务局:迅速组织水利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救灾队伍,对灾区遭受破坏的水库、大坝等水利工程进行抢险抢修;对易发生次生水灾地区的水利工程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计农业基础设施受灾情况,帮助恢复灾区农业生产。
市文旅局:负责震时市内文物的保护和震后文物的修复工作。负责收集和统计A级以上景区、星级饭店人员伤亡、滞留等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游客疏散,统计、评估旅游行业损失情况。
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采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对受灾群众进行心理疏导;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等,确保灾区饮水卫生。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市应急局:负责统一收集、汇总灾情和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领导报告,向相关地区和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市领导批示指示;协助市领导做好重特大地震灾害抢险救援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指导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调拨救灾物资,协调各救援力量调配;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管理和使用;指导灾区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会同市工信、公安、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石化、煤矿、建材、机械、电力等企业防范和处置次生灾害,根据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防止因地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负责震情、灾情速报工作;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提供震区人文基本情况、震害快速评估结果;会同市住建局等部门开展地震现场灾情调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级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震后监测和科考工作;视情况请求上级应急管理局派遣工作组指导、支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
漠河市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
团市委:负责协调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市红十字会:募集管理救灾款物,兴建和管理救灾备灾设施。开展救助活动,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市气象局:提供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提供帮助。
漠河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
漠河火车站:组织或协调各级工程抢险队伍,尽快修复被毁坏的铁路、桥梁等设施。组织协调救灾队伍、物资铁路运输等。
漠河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或协调灾区供电企业尽快恢复被毁坏的输、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
对有可能发生衍生或次生灾害,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危用户,例如储有可燃气(液)体厂矿企业等恢复供电时,必须由该企业先检修并确认可以送电后,方可供电。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漠河分公司:及时启动保险理赔程序,确保受灾群众第一时间获得理赔。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漠河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及抢修工作,优先保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通信指挥畅通。
其他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任务和指挥部要求,迅速展开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4现场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4.1现场指挥部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需要,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授权或指派相关人员担任。
下设19个职能工作组:
(1)秘书组。组长单位:市应急局。
传达和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震区政府、各职能工作组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汇集、上报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负责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文件、简报等各类文书资料的起草、准备和整理归档。
(2)抢险救援组。组长单位:市应急局,成员单位:市人武部、漠河市武警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机动大队。
负责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清理灾区现场。
(3)物资保障组。组长单位:市应急局,成员单位: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委统战部、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红十字会。
负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医疗防疫组。组长单位:市卫健局,成员单位: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武部、漠河市武警中队、市红十字会。
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和食品,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防控。
(5)救助安置组。组长单位:市应急局,成员单位:市发改局、市卫健局、市住建局、市红十字会。
负责灾民安置点建设,生活用品发放,生活区医疗服务、防疫等工作。
(6)治安保障组。组长单位:市公安局,成员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统战部、市司法局、漠河市武警中队。
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积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交通保障组。组长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漠河火车站。
负责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指挥道路交通管制。
(8)电力保障组。组长单位:漠河供电分公司。
负责灾区供电线路抢修和应急期临时供电。
(9)通讯保障组。组长单位:市工信局,成员单位:市人武部、漠河市武警中队、市住建局、中国移动漠河分公司、中国联通漠河分公司、中国电信漠河分公司。
负责灾区通讯线路的抢修和救灾临时机站的架设。
(10)新闻宣传组。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成员单位:市文旅局、市应急局。
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相关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11)调查评估组。组长单位:市应急局,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
负责地震烈度区的评估调查,房屋损坏调查,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
(12)救灾专家组。组长单位:市应急局,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
负责提供地震救援、房屋鉴定、损失评估、灾民安置、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的全局性、前瞻性政策建议和应急处置建议。
(13)救灾指挥组。组长单位:市应急局。成员单位:市卫健局、市人武部、漠河市武警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机动大队。
负责震后抢险救灾现场指挥、科学救援工作。
(14)次生灾害防范组。组长单位:市应急局,成员单位:大兴安岭地区漠河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水务局。
负责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通知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核设施等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15)气象服务组。组长单位: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提供帮助。
(16)震情监测及科学考察组。组长单位:市应急局。
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监测;灾后地震影响区域的科学考察工作。
(17)房屋快速鉴定组。组长单位:市住建局,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教育局。
负责震后房屋结构快速鉴定,鉴定居民住宅、学校、酒店等房屋能否继续使用,给出评估结果。
(18)救灾捐赠与涉外组。组长单位:市发改局、市红十字会,成员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
负责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负责协调国外地震救援队在灾区的活动及现场救援工作。
(19)恢复重建组。组长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震后恢复重建工作。
2.4.2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职责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各职能工作组按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震区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3)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地震灾情、应急处置情况、救援需求,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抗震救灾指示;
(4)拟定新闻报道工作方案,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后,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
(5)当上级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到达并开展工作后,在其统一指挥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落实和配合任务。
2.5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3风险防控、监测预报和地震预警
3.1风险防控
(1)全市建立健全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据风险调查和评估结果,坚持以防为主,制定风险防范对策,开展隐患排查、房屋设施加固、加强抗震设防监管、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风险,减轻灾害损失。
(2)统筹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相关部门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震影响因素,充分考虑地震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地震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工程采取抗震加固或重建搬迁。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地震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地震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3.2地震监测
全市地震监测点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市应急局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分析处理并开展震情跟踪工作。
3.3地震预报
(1)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政府发布。
(2)地震预报发布后,当地政府按要求立即组织人员疏散、隐患排查和抗震加固工作。
(3)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省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3.4地震预警
(1)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黑龙江省地震局)组织发布。
(2)地震预警发布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按预警级别要求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做好人员安置等。
4响应机制
4.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2分级响应
4.2.1分级应急响应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对应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一般地震灾害(Ⅳ级)应急处置,在省、地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较大地震灾害(Ⅲ级)应急处置,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和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开展;重大地震灾害(Ⅱ级)应急处置主体为省级政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应急处置主体为省级政府或由国务院统一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为保障应急现场指挥的科学、高效、有序,保障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的唯一性、权威性,一次地震现场只设一个现场指挥部。地震发生后,灾区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救援工作,一旦上级现场指挥部建立,下级现场指挥部要尽快进行现场指挥权移交,由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当灾区政府无能力有效开展抗震救灾活动,或者灾区救灾能力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时,或地震发生在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市政府的请求,提高响应级别。
当地震灾害未达到相应预计的受灾程度,灾区政府有能力处置,为避免应急响应过度,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响应级别。
本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市政府决定、宣布。
本预案所称重点地区,是指地震发生所在区域内人口平均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
4.3响应终止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救援情况,决定响应终止。
5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地震发生后,灾区政府及相关单位立即报送灾情,组织救援队伍抢救被掩埋人员,动员广大群众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人员,调运物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积极开展基础设施抢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加强地震、气象、环境、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扩散;加强灾区治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开展社会动员,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快速准确发布灾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开展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为灾后重建提供依据。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与发布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启动市地震应急Ⅰ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启动市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5.1.2指挥体系
市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任命。
当国务院、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地区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时,在指挥体系中增加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当国务院、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派出现场指挥部时,市现场指挥部及时移交现场指挥权,由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5.1.3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信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信息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收集汇总震情、灾情、救援的各种信息,及时上报大兴安岭地区政府和大兴安岭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地震趋势会商会,给出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提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建议,提供应急产品,为应急指挥提供服务。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确定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4)依据地震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调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人武部、漠河市武警中队、漠河市应急救援大队、医疗救护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
(5)提出交通管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县(区)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或者封锁国境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其全部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7)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产品等抗震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乡镇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灾情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队伍、物资、伤员转移等救援请求。
(10)各成员单位收集汇总灾情、救援进程、救援需求等信息,及时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救灾进行动态跟踪,视情况调整响应级别、救援方案,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12)组织权威信息发布与媒体新闻报道。
(13)完成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迅速了解灾区的灾情和救援情况,完成与灾区乡镇现场指挥部指挥权移交,整合现场救援力量,科学、高效、有序开展救援。
(1)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综合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震情、灾情,迅速传达落实上级抢险救灾要求。
(2)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做好灾害快速评估,确定现场救援工作方案;救灾指挥组统筹指挥调度,全面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抢险救援组迅速调集救援队伍,搜救被埋压群众,全面组织展开救援工作。
(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职责分工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5)救助安置组、物资保障组迅速组织人员、物资做好灾民安置、转移工作。
(6)电力、交通、通信、铁路、水利等保障组组织开展灾区基础设施抢修,提供灾区电力、通信保障和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7)次生灾害防范组按职责要求,迅速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8)治安保障组按职责分工开展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根据指挥部指示开展震区交通和社会治安特别管制。
(9)调查评估组、地震监测及科学考察组、气象服务组立即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气象监测、地震监测和科学考察,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
(10)房屋快速鉴定组迅速开展灾区房屋快速鉴定工作,判定房屋安全性,为应急救援和灾民安置提供依据。
(11)救灾捐赠与涉外组按职责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协调国外地震救援队在灾区的活动及现场救援工作。
(12)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3)负责协调上级领导和本级领导对灾区的救灾工作检查指导、灾民慰问的现场有关工作安排;协调与灾区政府和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有关沟通联系工作。
(14)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做好宣传,安定民心,保持灾区社会稳定。
(15)统筹协调跨域救援队伍现场对接和救援安排。
(16)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其他任务。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与发布
初判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启动市地震应急Ⅱ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启动市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5.2.2指挥体系
市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灾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任命。
当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时,在指挥体系中增加黑龙江省或大兴安岭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当黑龙江省或大兴安岭地区派出现场指挥部时,市现场指挥部及时移交现场指挥权,由黑龙江省或大兴安岭地区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5.2.3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信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信息报告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应急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收集汇总震情、灾情、救援的各种信息,及时上报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地震趋势会商会,给出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提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建议,提供应急产品,为应急指挥提供服务。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确定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4)依据地震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调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人武部、漠河市武警中队、医疗救护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
(5)提出交通管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向大兴安岭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县(区)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其相关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7)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产品等抗震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乡镇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灾情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队伍、物资、伤员转移等救援请求。
(10)各成员单位收集汇总灾情、救援进程、救援需求等信息,及时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救灾进行动态跟踪,视情况调整响应级别、救援方案,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12)组织权威信息发布与媒体新闻报道。
(13)完成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迅速了解灾区的灾情和救援情况,完成与灾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权移交,整合现场救援力量,科学、高效、有序开展救援。
(1)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综合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震情、灾情,迅速传达落实上级抢险救灾要求。
(2)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做好灾害快速评估,确定现场救援工作方案;救灾指挥组统筹指挥调度,全面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抢险救灾组迅速调集救援队伍,搜救被埋压群众,全面组织展开救援工作。
(4)医疗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职责分工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5)救助安置组、物资保障组迅速组织人员、物资做好灾民安置、转移工作。
(6)电力、交通、通信、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保障组组织开展灾区基础设施抢修,提供灾区电力、通信保障和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7)次生灾害防范组按职责要求,迅速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8)社会治安组按职责分工开展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根据指挥部指示开展震区交通和社会治安特别管制。
(9)调查评估组、地震监测及科学考察组、气象服务组立即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气象监测、地震监测和科学考察,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
(10)房屋快速鉴定组迅速开展灾区房屋快速鉴定工作,判定房屋安全性,为应急救援和灾民安置提供依据。
(11)救灾捐赠与涉外组按职责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
(12)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3)负责协调上级领导和本级领导对灾区的救灾工作检查指导、灾民慰问的现场有关工作安排;协调与灾区政府和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有关沟通联系工作。
(14)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做好宣传,安定民心,保持震区社会稳定。
(15)统筹协调跨域救援队伍现场对接和救援安排。
(16)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其他任务。5.3Ⅲ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与发布
初判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启动市地震应急Ⅲ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总指挥(市长)决定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启动市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5.3.2指挥体系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灾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任命。
当大兴安岭地区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时,在指挥体系中增加大兴安岭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当大兴安岭地区派出现场指挥部时,市现场指挥部及时移交现场指挥权,由大兴安岭地区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5.3.3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信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信息报告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应急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收集汇总震情、灾情、救援的各种信息,及时上报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地震趋势会商会,给出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提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建议,提供应急产品,为应急指挥提供服务。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确定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4)依据地震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调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人武部、漠河市武警中队、医疗救护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
(5)提出交通管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向大兴安岭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县(区)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其相关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7)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产品等抗震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乡镇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灾情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队伍、物资、伤员转移等救援请求。
(10)各成员单位收集汇总灾情、救援进程、救援需求等信息,及时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救灾进行动态跟踪,视情况调整响应级别、救援方案,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12)组织权威信息发布与媒体新闻报道。
(13)完成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迅速了解灾区的灾情和救援情况,完成与灾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权移交,整合现场救援力量,科学、高效、有序开展救援。
(1)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综合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震情、灾情,迅速传达落实上级抢险救灾要求。
(2)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做好灾害快速评估,确定现场救援工作方案;救灾指挥组统筹指挥调度,全面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抢险救灾组迅速调集救援队伍,搜救被埋压群众,全面组织展开救援工作。
(4)医疗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职责分工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5)救助安置组、物资保障组迅速组织人员、物资做好灾民安置、转移工作。
(6)电力、交通、通信、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保障组组织开展灾区基础设施抢修,提供灾区电力、通信保障和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7)次生灾害防范组按职责要求,迅速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8)社会治安组按职责分工开展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根据指挥部指示开展震区交通和社会治安特别管制。
(9)调查评估组、地震监测及科学考察组、气象服务组立即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气象监测、地震监测和科学考察,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
(10)房屋快速鉴定组迅速开展灾区房屋快速鉴定工作,判定房屋安全性,为应急救援和灾民安置提供依据。
(11)救灾捐赠与涉外组按职责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
(12)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3)负责协调上级领导和本级领导对灾区的救灾工作检查指导、灾民慰问的现场有关工作安排;协调与灾区政府和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有关沟通联系工作。
(14)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做好宣传,安定民心,保持震区社会稳定。
(15)统筹协调跨域救援队伍现场对接和救援安排。
(16)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其他任务。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与发布
初判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启动市地震应急Ⅳ级响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决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备案。
5.4.2指挥体系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灾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任命。
5.4.3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信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信息报告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应急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收集汇总震情、灾情、救援的各种信息,及时上报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地震趋势会商会,给出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提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建议,提供应急产品,为应急指挥提供服务。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确定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4)依据地震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调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漠河消防救援大队、市人武部、医疗救护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
(5)提出交通管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6)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其相关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7)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产品等抗震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乡镇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灾情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队伍、物资、伤员转移等救援请求。
(10)各成员单位收集汇总灾情、救援进程、救援需求等信息,及时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救灾进行动态跟踪,视情况调整响应级别、救援方案,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12)组织权威信息发布与媒体新闻报道。
(13)完成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迅速了解灾区的灾情和救援情况,完成与灾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权移交,整合现场救援力量,科学、高效、有序开展救援。
(1)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综合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震情、灾情,迅速传达落实上级抢险救灾要求。
(2)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做好灾害快速评估,确定现场救援工作方案;救灾指挥组统筹指挥调度,全面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抢险救灾组迅速调集救援队伍,搜救被埋压群众,全面组织展开救援工作。
(4)医疗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职责分工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5)救助安置组、物资保障组迅速组织人员、物资做好灾民安置、转移工作。
(6)做好地震知识宣传和舆论引导,稳定社会,保持良好的生活生产秩序。
(7)协调与灾区政府和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有关沟通联系工作。
(8)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做好宣传,安定民心,保持震区社会稳定。
(9)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其他任务。
6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恢复重建实施
市有关部门、乡镇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市有关部门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和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基层和群众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应急管理、住建等部门建立地震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针对我市高纬度、高寒地区特点,各专业救援队伍和应急保障单位应配备适应极寒天气的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开展针对性训练。
7.2指挥平台保障
完善市抗震救灾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强化抗震救灾信息系统管理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更新。
有效实现地震现场信息的传输、接收处理及应急指挥通信与视频传输,服务于应急快速响应、灾情动态跟踪、数据分析、对策生成、辅助决策、应急指挥等。系统建设包括满足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软硬件平台、通信平台、网络平台、控制平台等。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市发改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的品种目录和购置计划,做好所属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组织本市企业应急物资的生产。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接受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保障工作。
7.4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统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或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电影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基础设施保障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协调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及时抢通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和线路,优先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的需要。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和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系统、本部门受破坏的通信设施和线路,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市交通运输局、哈尔滨铁路局漠河站要根据地震应急需要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重要干线公路、运输工程设施,逐步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
公路、铁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漠河市供电分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本企业产权范围内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7.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局加强对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的传染病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做好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7.7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8社会动员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与互救;市政府要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市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7.9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
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时,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
当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对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接到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余震警报,视情况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
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监视相邻区域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7.10群众安全防护的保障
市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7.11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应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应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应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预案编修与管理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承担。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漠河市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各乡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漠河市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充应急预案修订。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关联稿件:
终审:
复审:
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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