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漠河市电动车交通秩序及租赁行业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与部门:
《漠河市电动车交通秩序及租赁行业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1日
漠河市电动车交通秩序及租赁行业
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电动车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全面提升电动车销售、租赁、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通过开展为期3个月的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进一步推动电动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在年底前内建立健全电动车租赁行业管理体系,实现租赁车辆100%合规登记上牌,租赁企业规范经营,交通违法行为显著减少,城市交通秩序和电动车租赁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漠河市全域(包括各镇、社区)所有电动车租赁企业及其运营的租赁车辆,以及涉及电动车通行、停放的交通秩序管理。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依据《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合法合规。
(二)企业主责原则。强化租赁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其规范经营,保障车辆安全性能,加强对用户的管理和引导。
(三)协同共治原则。建立政府部门、租赁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四)疏堵结合原则。在加强监管执法的同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出行环境,为市民和游客提供便捷、安全的出行选择。
四、职责分工
(一)公安局
1.协调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根据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及执法流程,保障行动有序开展。
2.负责电动车登记上牌工作,对租赁车辆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车辆符合相关标准。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注册登记后核发号牌。
3.加强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逆行、超速、闯红灯、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定期组织整治行动,在重点路段和时段设置检查点,对违法骑行行为进行现场查处。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
1.加强对电动车租赁企业的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管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开展租赁业务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依法查处。对超出登记注册范围从事电动车租赁的“超范围经营”企业,责令限期变更登记,逾期未改的依法查处。
2.监督租赁企业所提供车辆的质量,要求企业建立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督促企业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对销售、出租的电动车,符合国家标准管理范畴的,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对于国家尚未出台标准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管理范畴的,督促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
3.加强对租赁市场价格的监管,防止企业乱收费,查处哄抬价格、恶意低价竞争、拒不退还押金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三)交通运输局
1.制定电动车租赁行业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优化交通资源配置。在公交站点附近合理规划电动车租赁点,方便市民、游客换乘。
2.指导租赁企业规范运营,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企业的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1.加强对人行道路上电动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对违规停放的车辆进行清理和处罚。通过日常巡查和定点值守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车辆乱停乱放行为。
2.依法查处电动车租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如乱张贴租赁广告、破损车辆占道未及时清理等。
(五)应急管理局(含消防救援大队)
1.指导和协调电动车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2.依法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3.组织消防救援部门加强对电动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进行查处。
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和租赁企业的消防安全意识。
(六)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
1.协调本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推动城乡社区参与电动车综合治理。
2.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宣传活动,提高交通参与者和电动车租赁企业的安全意识。
3.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做好居民小区内的电动车停放秩序管理等工作。
(七)市委宣传部(网信办)
联合公安网安部门负责密切关注社交媒体、网络论坛、新闻资讯平台等各类网络渠道,收集与电动车租赁行业管理过程中的舆情信息。当出现负面舆论时,迅速组织专业力量进行舆情分析,判断舆情的传播范围、影响力和发展趋势,制定针对性的舆论引导方案,消除误解,引导舆论向积极方向发展。
(八)文旅局
督促旅行社对游客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在旅游过程中租赁合法合规选电动车,确保自身安全。推动景区管理方与租赁企业共同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景区管委会在景区入口、租赁点等显著位置设置安全宣传栏,向游客宣传电动车骑行安全知识;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循环播放安全提示信息,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
五、租赁企业的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办公场所与运维人员。租赁企业应具备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足够的运维人员。根据投放车辆数量,按照一定比例配备运维人员,确保能够及时对车辆进行调度、维修保养和清洁。
2.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制度。涵盖服务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维保管理、投诉和纠纷处理等方面,确保企业运营规范、安全、高效。
3.服从管理。企业在运营期间必须服从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城市综合执法等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按时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会议和培训,及时落实各项管理要求。
(二)投放车辆要求
1.技术性能与外观。租赁电动车技术性能必须安全可靠,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车身保持整洁干净,禁止张贴未经审批的商业广告。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的制动系统、灯光系统、电池等关键部件性能良好。
2.载人限制与安全装备。电动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禁止配备儿童座椅、搭人装备或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每辆租赁电动车必须到市交警大队注册登记上牌、配备安全头盔,并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保险等。
3.未成年人保护。运营企业禁止向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租赁服务。用户租赁电动车时,业主应核实用户身份证年龄信息,交警部门对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租赁服务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租车后将电动车交给未成年人驾驶的,依法对租车人进行处罚。
六、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与宣传发动(2025年7月25日-7月27日)
1.市场监管部门对本市电动车租赁企业的数量、车辆投放规模、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台账。
2.各职能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和本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利用微信公众号、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在城市主要街道、社区、景区等场所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资料;组织租赁企业负责人召开座谈会,传达部署工作要求。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2025年7月28-10月7日)
1.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电动车租赁行业和交通秩序开展集中整治。对不符合规定的租赁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违规骑行和乱停乱放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2.加强对电动车登记上牌工作的宣传和引导,提高车辆登记上牌率。在车管所设置专门登记上牌窗口,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3.加快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在重点区域合理施划停车泊位,推进充电设施布局。
第三阶段:巩固提升(2025年10月8日后)
1.对集中整治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巩固整治成果。
2.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监管,防止问题反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七、组织领导
成立漠河市电动车租赁行业及交通秩序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高峰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李思瑶,副市长、公安局局长金宏斌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协同加强电动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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