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漠河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与部门:
《漠河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3日
漠河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是指各镇人民政府、市直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过程中,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主体追究责任的行为。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全面、客观调查核实违规行为,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和责任大小,不夸大、不缩小问题,确保责任追究公平公正;
(二)对经查实的政务公开违规行为,涉及单位、个人,均需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督促其及时纠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
(三)在追究责任的同时,注重对责任主体的教育引导,增强政务公开意识和责任意识,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四)将责任追究与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改进相衔接,针对追究过程中发现的制度漏洞、工作短板,督促责任单位完善机制、优化流程,提升政务公开整体工作水平;
(五)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责任主体的主观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处理方式,确保责罚相当。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机关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或未落实上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政务公开工作,造成政策执行受阻、群众合理诉求无法及时解决等严重后果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制度不落实,工作流于形式的;
(三)不按照规定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不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五)未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错误公开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六)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未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的;
(七)对重大政策宣传解读不到位或对重大政务舆情监测、收集、处置、回应不力,甚至错误解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检查中,故意隐瞒问题、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
(十一)没有执行“三级审核责任制”,出现政治性表述错误及其它错误,社会影响较大的。
(十二)政务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十三)对政务公开工作受理处理不力,造成群众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四)经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定认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十五)其他违反《条例》规定及上级文件规定,不按要求整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
(三)主管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四)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五)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和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和《条例》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视情节和后果,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未造成明显负面后果,经提醒后能及时整改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等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坏,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失、引发集体上访或重大负面舆情、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后,有关责任人主动作出检查,认真整改,并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处理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八条 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后,有关责任人推卸、转移责任,或明知错误,仍拒不改正、不采取补救措施,使危害结果扩大的,应从重处理。
第九条 地直机关、中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追究其责任并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于3个工作日内报告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一条 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的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复核。市政府办公室接到复核申请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结果确认原处理决定错误的,应立即撤销原决定。
第十二条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设立投诉电话(0457—2887801),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如上级部门有相关规定,从其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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