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漠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机制的通知
各镇政府,市司法局、市营商局、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局,市税务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漠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3日
漠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机制
为有效提升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效能,将社保费征缴争议处置工作深度融入地方综合治理体系,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形成“政府主导、左右贯通、上下联通、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社保费征缴争议机制实体化运行质效,实现从“有”到“优”的转变,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漠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机制,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一站受理、联合处置、精细分流、就地解决”为目标,依托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机制,多元化解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风险,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公平,形成社会保险费精诚共治新格局。
二、处理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强化政府主导,建立健全联合处置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工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着力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遇到的争议事项,有效化解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风险,形成社会保险费征缴共治合力。
(二)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坚持依法行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缴费人合法权益,打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属地管理、便民高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聚焦区域治理,压实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处理属地责任。立足便民高效,做到合作、共治、多元协商,依法履责,最大程度方便缴费人解决争议事项,切实降低缴费人维权成本。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
成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营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信访局、市委网信办、市税务局、各镇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营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信访局、市委网信办、市税务局、各镇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各单位应主动对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市营商局职责
对报送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按照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运行机制,按部门职责,及时转交承办单位办理;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税务局职责
税务机关负责“统模式”改革时点后的征缴争议,具体为2024年4月1日“统模式”改革时点后,已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但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保费或申报的缴费工资与实际不符。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受理参保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待遇享受争议、“统模式”改革时点前社保补缴争议;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其他争议事项。
4.市医疗保障局职责
受理参保争议、待遇享受争议、“统模式”改革时点前医保补缴争议;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其他争议事项。
5.市司法局职责
对征缴争议处理过程中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把关;对有上诉需求的缴费人提供业务指导;协助处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欠费争议。
6.市人民法院职责
对税务部门申请的社保费强制征缴案件进行审理执行;在复杂争议中(如用人单位破产清算涉及社保欠费),通过司法程序明确债务清偿优先级,保障职工权益;对社保征缴争议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裁定,明确补缴社保不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7.市信访局职责
协助处理人社、医保、税务职能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工作;将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问题线索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8.市委网信办职责
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互联网信息内容监测,协助职能部门做好舆情应对。
9.各镇职责
各镇社区需设立社保费争议调解站,对辖区内社保费争议进行初步受理和分类,确保争议事项在属地范围内优先处理,与上级政府、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联动,通过网格化管理协调解决争议。
(三)争议事项
1.用人单位或个人因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产生争议的;
2.用人单位或个人因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传递产生争议的;
3.用人单位或个人因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产生争议的;
4.用人单位或个人因社会保险费缴费金额产生争议的;
5.用人单位或个人对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的特殊缴费应征金额有异议的;
6.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加收问题有争议的;
7.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社会保险费待遇核定和支付有争议的;
8.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检查、欠费追缴等事项有争议的;
9.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争议事项。
四、工作流程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受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受理登记、分类流转、事项办理、回复反馈、案卷归档、报送办理等程序处理。
(一)受理登记。缴费人反映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事项,按照规定限时办结;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事项,应告知缴费人前往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对需多部门共同办理或职责不清的争议事项,受理部门应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准确完整登记缴费人基本情况、来访时间、联系方式、事项所在辖区、反映主要事项等内容。
受理部门应坚持落实首问责任制,第一个接待(受理)矛盾纠纷的人员必须负责落实争议受理登记、分类流转工作。
(二)事项办理
1.一般事项流程设定
一般事项是指需由两个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其基本流程为:
(1)缴费人向受理部门提出诉求;
(2)受理部门根据事情的实际情况及需要,牵头召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加,采取联办形式办理受理事项。
(3)各联办单位依职权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向受理单位提供书面意见。受理部门负责综合各联办单位的意见,将总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缴费人。
2.重大疑难事项流程设定
重大疑难事项指重大、复杂、疑难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其基本流程为:
(1)缴费人向受理部门提出诉求;
(2)受理部门根据事情的实际情况及需要,由受理部门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会同市政府、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信访局、税务局、网信办各镇成立的工作领导小组专案处理。
(3)各部门依职权办理,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书面审批意见,经小组会商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受理部门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缴费人。
3.建立会商机制
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会商机制。会商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原则,分一般事项会商和重大事项会商。一般事项会商根据工作需要和问题情况,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依职权不定期会商沟通;重大事项会商,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对重大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召开专题会议会商研究。
(三)回复反馈。对处理情况,受理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争议双方进行反馈;缴费人对处理结果无异议,受理部门做好案卷归档;对结果有异议的,按规定程序申请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行政诉讼。
(四)案卷归档。受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征缴争议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案卷归档。
(五)报送办理。对职责不清的争议事项,受理部门填写报送单,移交给市政府,由市政府根据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运行机制,按照部门职责转交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办理并反馈给缴费人和市12345热线办;若无正当理由且拒不处理属于本职能部门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由受理部门将案件线索移交给纪委监委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研究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通过会商机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妥善处理争议纠纷。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相互配合,采取磋商、座谈等多种形式推进工作,以解决问题为导向,通过多种方式共同推动争议事项妥善处理。
(三)落实保密责任。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对外发布或向其他有关部门提供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批。对缴费人的个人信息和事实情况,要严格保密。
(四)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责任追究和绩效考评机制。对责任履行不到位,出现工作失误、引发舆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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