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漠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市级牵头部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与部门: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黑龙江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省级牵头部门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2022年我市明确漠河市金融服务局作为漠河市市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
按照2024年市机构改革要求,我市将市金融服务局职责划入市财政局。为确保工作职责有效街接,完成地区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现将漠河市市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调整为市财政局,由其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1月6日
关联稿件:
终审:李健
复审:袁震
初审:王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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