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落实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强化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推动整治社会救助不到位问题“突击战”快出战果,实现救助更精准、治理更高效、群众更满意,现就严格规范落实社会救助工作二十条规定(简称严规“二十条”)通知如下:
一、把准审核认定关
(一)严格规范落实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发挥“大数据比对+网格化管理+铁脚板摸排”作用,坚持“人找政策”与“政策找人”相结合,对发现的预警信息及时开展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救助帮扶。聚焦有求助意愿但申请能力不足或对申请流程不知晓的特殊困难群众,主动告知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对本人申请有困难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出申请。
(二)严格规范落实受理申请主体责任。县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压紧压实乡镇(街道)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主体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申请人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坚决杜绝村(居)民委员会行使社会救助初审权。规范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完善和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全面推行经办服务承诺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严格规范落实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规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街道)信息核对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延期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市级民政部门统筹负责市域内跨县区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在收到县级民政部门跨区域信息核对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
(四)严格规范落实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在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应对照各类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条件,分类综合评估认定。要全面客观评估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不得简单采用“虚拟收入”“劳动力系数”“赡养费计算公式”等方法评估家庭经济状况。坚持“逢进必核”,未经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得随意将申请对象或某一类群体直接纳入相关社会救助范围。
(五)严格规范落实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制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制度,对于开展社会救助过程中发现特殊困难、复杂,且现有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的情形,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一事一议”制度应明确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启动机制适用情形,明确研判会议的组织程序、参会人员、文书要求、结果认定以及对象跟踪管理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六)严格规范落实审核认定限时办结制度。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公示7天无异议的,提出认定意见。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二、把准政策界定关
(七)严格规范落实国家和黑龙江省社会救助政策。要对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文件,全面清理以家庭成员为公职人员、农民合作社成员、名下有市场主体登记、未在户籍地长期居住等为由,实行“七不保”“八不纳”等一票否决,损害群众利益、增加群众负担、有可能造成“漏保”风险的政策措施,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实施与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保持一致。
(八)严格规范落实低收入家庭户籍认定。对申请家庭符合低收入人口条件,持有农业户口的,认定为农村低收入人口;持有非农业户口的,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人口。对持有农业户口但居住地为城镇且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应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人口。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既有非农业户口,也有农业户口的,原则上以申请人的户籍属性确定该家庭的低收入人口城乡保障类别。
(九)严格规范落实“按户施保”政策。要将符合条件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得以“单人保”“部分保”代替“整户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单独纳入低保除外),坚决杜绝控制规模数量、“下指标”“分名额”等现象发生。
(十)严格规范落实近亲属备案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备案制度,合理确定备案对象、范围、内容和程序,及时纠正应备不备、备后应查不查、查后应退不退等问题,坚决杜绝优亲厚友、“人情保”“关系保”。严格执行公示公布制度,进一步规范公示公布时限、地点、内容、范围等,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十一)严格规范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政策。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对无法表达供养意愿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则上安置到公办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为每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并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照料服务协议,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落实探视巡访制度,及时掌握易肇事肇祸、易走失、易受侵害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情况,采取对应帮扶措施予以重点关注。对患有精神疾病的特困人员,及时协调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入院治疗。
(十二)严格规范落实“两项政策”衔接并轨工作。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沟通对接,认真落实“一个部门牵头、一个标准实施、一套政策帮扶、一支队伍推进、一个平台监测”工作要求,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对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符合条件的分别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其余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依规履行相关程序,认定为其他困难人员。
三、把准资金管理关
(十三)严格规范落实社会救助金按时发放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责任分工,于每月25日零时前完成当月数据台账的生成、审核、提报,经社会救助经办系统生成资金发放名册,于次月5日前通过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平台推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代理金融机构应于10日前统一将救助资金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及时向财政、民政部门反馈发放情况。
(十四)严格规范落实社会救助金代取备案制度。对无法自行支取社会救助金的对象,乡镇(街道)要与代为支取人及救助对象签订社会救助金代取授权(委托)书,明确救助资金用于救助对象,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于保障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可通过“一卡通”平台“非社会保障卡”渠道,将社会救助金发放至代取人提供的银行卡(存折)。
(十五)严格规范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使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按月统一拨付至特困人员所在供养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账户,由供养服务机构按规定统筹使用。救助供养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十六)严格规范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各乡镇(街道)户籍人口数、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用于乡镇(街道)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并及时根据乡镇(街道)申请补充资金。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工作指导,乡镇(街道)要定期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备用金使用情况。发放实物或现金开展救助的,要严格遵守“四联单”制度,履行相关手续,并及时录入至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系统。
四、把准监督保障关
(十七)严格规范落实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制度。要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对象有进有出、水平有升有降”动态管理要求,落实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分类管理机制。对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低保标准,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落实不超过一年期的渐退政策;对经评估不再符合原低收入人口类型,但符合其他低收入人口类型的家庭,经申请人同意可将其直接纳入对应的低收入人口;对不再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库进行管理。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社会救助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无需追回社会救助金。
(十八)严格规范落实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监管制度。市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县级民政部门的政策传导与指导,建立常态化监督抽查机制,依托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系统每年按比例随机抽查,对县级民政部门监管进行再监管。县级民政部门要坚持“简政不简责、放权不放管、放管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担负起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监管的主体责任,重点监督乡镇(街道)受理申请是否及时、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办理时限是否超期、对象认定是否精准、动态管理是否落实等,确保权限下放和有效监管同步到位。县级民政部门对每月新增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抽查,对近亲属备案、被举报投诉和存在重大疑点的救助对象100%入户核查。
(十九)严格规范落实社会救助信息数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网上受理录入、审核认定、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流程,做到低收入人口审核认定全流程网上办理、依系统数据核准资金发放数据,杜绝任何形式的系统外审核、认定、资金发放等问题。加强社会救助经办系统、核对系统、“一卡通”平台间数据闭环管理,对系统内数据形成、应用、管理全流程监控,确保受理申请、审核认定全流程可追,资金发放全流程可查,各环节、各流程责任人可寻。
(二十)严格规范落实信访安全稳定制度。运用“问需、倾听、交流、响应”八字工作法,对困难群众反映强烈、矛盾集中的问题深入研判、分析症结、及时回应,从源头预防和化解信访矛盾发生。做好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值守,认真细致解答政策,在特殊、敏感时期要通过与值班电话并线值守、呼叫转移等方式保持24小时热线畅通,及时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加力打造群众家门口的“1公里救助帮扶圈”。
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重点攻坚、快速突破,深入查
摆政策执行、资金运行、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动真碰硬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省民政厅将加强指导调度和督导调研,推动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地见效,切实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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