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黑龙江50问”出炉!
为切实做好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相关工作,省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司法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和我省相关规定,省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编写了《黑龙江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一)》,供各地各部门在工作中把握。
1.如何理解“涉企”?答: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同时,根据《意见》“坚决遏制乱检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意见》规定严格规范。
2.行政检查的定义?答:《意见》规定的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对行政机关了解法律制度实施情况、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3.行政检查的类型有哪些?答:《意见》规定了日常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个案检查是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检查,实际是有线索可查的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区或者本系统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基于隶属关系对所属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以及基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对所监管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不是行政检查。
4.行政检查的方式有哪些?答:检查方式主要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方式包括查阅复制资料、询问、抽样(采样)、现场检查(勘验)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包括视频连线等。
5.行政检查的管辖原则是什么?答: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6.《意见》对整治违规异地检查作了什么部署?答:《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2025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明确相关规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7.什么是行政检查“六公示”?答:“行政检查主体、检查事项和依据、检查频次上限、检查标准、检查计划、检查文书”六项内容需要在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对外公示,简称行政检查“六公示”。公示专栏直接链接至全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平台的“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专栏”,供全国公众查询。
8.行政检查“六公示”的公示主体有哪些?答:“行政检查主体”的公示主体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事项和依据、检查频次上限、检查标准、检查计划、检查文书”的公示主体是各级行政检查主体。
9.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有哪些?哪些组织和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检查?答: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有三种:一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三是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10.行政检查主体资格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什么关系?受委托组织是否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答: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包含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经合法委托后实施行政检查的,要以委托主体的名义实施。委托书要载明委托的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主动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组织和委托书一并公示在行政检查主体资格页面。
11.行政检查事项如何实行动态管理?答:《意见》规定,要对没有法定依据的检查事项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予以取消。
12.行政检查的法定依据有哪些?答:《意见》提到的“法定依据”针对的是设定依据,限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命令,且只能在各自的立法权限内设定行政检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检查。
13.如何清理行政检查事项?答:行政检查事项要由制定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取消、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实施。非制定主体需提出拟取消、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的建议。
14.哪些情形下可认定一个行政检查事项“没有实际成效”?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等要求,“没有实际成效”既可以指“虽有法定依据但近五年未发生的、极少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也可以指虽然经常发生但实际处于空转状态、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者管理的行政检查事项。
15.什么是“综合查一次”?答:“综合查一次”的实质是联合检查,核心是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即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等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在同一时间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的联合检查。同时,要精简现场检查人员,避免因部门过多或者检查人员过多增加检查对象不合理的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内部不同内设机构实施检查的,也要根据《意见》,能合并的合并,尽量减少检查频次。
16.什么是简单事项“一表通查”?答:简单事项“一表通查”的核心是减少现场检查人数,即根据“综合监管一件事”等改革要求,梳理归并检查事项,并形成一张综合检查表单,如“餐饮监管一件事表单”等,明确一致的检查标准,做到一表覆盖,由一个或者多个部门的一组检查人员完成检查。
17.确定年度检查频次上限,是否包括根据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检查频次?答:包括根据本级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检查频次,不包括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检查频次。
18.哪些行政检查不列入年度检查频次上限?答: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被检查人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列入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
19.《意见》规定检查频次列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是指该行政执法主体同一年度针对不同企业检查的总次数,还是指同一年度针对同一企业检查的最高频次?答:都包括。这有利于企业和社会更好地知晓行政执法主体检查频次情况,有利于企业和社会监督,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20.《意见》要求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如何理解?答:根据《意见》,分级分类检查的宗旨是推行精准检查,提升检查效能,减轻企业负担。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实践,分级分类包括但不限于各层级行政执法主体、不同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违法风险程度、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企业的规模和守法依规情况等。
21.什么是行政检查标准?答:行政检查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所遵循的规范性要求和具体操作准则,包括裁量基准、技术标准、检查要点、工作指引、操作指南、是否合法依规的具体要求等。同时,也是企业合法依规的指南,目的是保证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甚至社会公众都能据此明确是否违法以及相应法律后果,不需要再补充其他解释、说明等。
22.检查标准与检查依据的区别?答:《意见》中的“检查依据”,主要是指授权开展行政检查的法定依据,解决检查权力来源问题;“检查标准”主要是指检查时要遵循的规范性要求和操作准则,解决怎么检查的问题。
23.公布行政检查标准要注意什么?答:在公布检查标准时,要解决检查标准过高或者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24.实施行政检查,在程序上有什么要求?答:一是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二是实施行政检查时,实行“扫码入企”,同时执法人员主动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三是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25.对行政检查的审批有什么要求?答:检查必审批。原则上一事一批,高频、量大的可以批量审批,但应当在审批时附详细清单;原则上应当事前审批,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行政检查审批表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6.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应企业申请等实施行政检查的事项,是否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答:需要。这有利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所有以行政执法主体名义实施的行政检查,都需要在检查前报请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27.对行政检查的通知有什么要求?答:一是凡检查必通知。二是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检查的,应当口头通知,并及时向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报告和补办手续。三是《行政检查通知书》落款处应写明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四是《行政检查通知书》背面应当印制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28.涉企行政检查的“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具体指什么?答:“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即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29.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的相关要求有哪些?答: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可以口头告知并作记录,但被检查人要求书面送达的,应当书面送达《回避申请决定书》。被检查人对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应当保障其救济权利。
30.对现场检查(勘验)有什么要求?答:一是现场检查(勘验)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二是检查(勘验)过程同步音像记录的,相关音像资料应当一并归档。三是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加强指导服务。
31.对行政检查结果的告知有什么要求?答:检查结果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及时告知。通过平台公示检查结果的,应当在检查时告知被检查人查询途径。
3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是否需要推行“扫码入企”?司法部是否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答:需要。根据《意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检查要推行“扫码入企”。目前,司法部正在开发的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融执法与监督于一体。正式上线后,可以提供给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使用。
33.什么是“扫码入企”?我省有哪些工作安排?答:按照《意见》推行“扫码入企”工作要求,我省研发了“扫码入企”程序,即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前,需在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录入检查计划、发布检查任务、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平台自动生成“检查码”。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通过执法APP,向企业出示执法证和“检查码”,记录检查过程,让检查全程留痕、透明可追溯。企业可对检查行为、检查效果进行线上评价。执法监督机关根据平台汇聚的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信息,结合企业反馈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重点监督。2025年5月,我省在10个地市确定的43个行政执法单位开展“扫码入企”试点工作。6月全省推开。待平台功能日益完善后,所有行政检查都将利用该程序开展。
34.观摩、督导、考察、服务等行为是否也要“扫码入企”?答:需要。《意见》要求,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一些入企普法、法治体检服务,能扫码的要扫码,不能扫码的也要通过其他形式做好入企记录。
35.企业遇到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检查码”的检查人员怎么办?答:《意见》要求推行“扫码入企”。《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按照上述要求,我省企业如果遇到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不亮码的,可以拒绝接受检查。同时,可以向其所属部门或上级单位进行投诉举报,或者通过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批评建议”专栏、“扫码入企”事后评价等渠道,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司法行政部门将对此种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对违规执法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36.部署专项检查的原则?专项检查计划包含哪些内容?答:部署专项检查必须合法必要,严格控制事项范围、参加人数、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限等。检查计划要包含检查依据、主体、对象、时间、地域、事项、方式等内容,坚决杜绝重复、拆分、多头、轮番、长时间开展专项检查。
37.专项检查主要表现为哪些形式?答:专项检查可表现为专项行动、专项排查、专项整治等形式。
38.执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是否需要报批和备案?答:不用再重复报批和备案。
39.《意见》要求,专项检查计划要按照规定备案,向哪个部门备案?答:原则上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40.我省对专项检查计划备案有什么要求?答:专项检查计划制定部门应在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10日内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需向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专项检查计划及其说明。
41.《意见》要求司法部编制并公布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各地各部门是否需要与司法部公布的文书格式完全一致?答: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基本格式文本,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检查文书格式文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基本格式文本基础上,参考国务院部门行政检查文书格式文本,结合本地区实际作进一步完善。有关地区、部门已经制定的行政检查文书格式文本,在包含本基本格式文本关键要素且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检查文书格式文本,必须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不得违法改变法定程序,不得违法减损被检查人权益,不得违法增加被检查人义务。
42.司法部公布的行政检查文书格式适用哪些行政检查?答:主要适用于对企业产生实际负担的行政检查,包括现场入企行政检查和视频连线等需要企业予以配合的非现场检查。数据监测等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检查,可不适用本基本格式文本。对其他被检查人的行政检查,由各地各部门在司法部基本格式文本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43.司法部公布了哪些行政检查文书格式?哪些是必备文书?答:公布了7种文书格式,分别是《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回避申请决定书》《抽样(采样)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其中《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3种,是行政检查过程中的必备文书;《回避申请决定书》《抽样(采样)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4种,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44.行政检查文书的制作份数有什么要求?答:除《行政检查审批表》外,行政检查文书一式多份,具体份数根据送达被检查人、行政执法主体留存等实际需要确定。
45.行政检查文书在规范上有什么要求?答:一是行政检查文书填写要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准确完整。如,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简称,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准确无误。二是行政检查文书应当规范连续编号,清晰、准确记录行政执法主体、文种、年份、顺序号等信息,确保行政检查文书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也便于后续精准统计行政检查数据。
46.行政检查文书在送达上有什么要求?答:行政检查文书送达时,由受送达人在文书末尾签名或者盖章。经受送达人同意,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送达有关文书。
47.《行政检查审批表》对检查人员数量的填写有什么要求?答:检查人员数量要填写是否有执法辅助人员等,以及具体人数。
48.对《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有什么要求?答:一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应当在记录完成后当场交由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审阅,或者由行政执法人员向其宣读。二是笔录内容核对无误的,由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在笔录结尾部分签写确认意见,并逐页签名或者盖章。三是笔录内容有修改的,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四是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拒不配合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有关情况。五是见证人到场见证的,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49.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哪些主体?答: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是指承担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
50.《意见》对违法行政检查严肃责任追究有什么要求?答: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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