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30 来源:大兴安岭地区漠河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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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黑政发〔2023〕19号)要求,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重点区域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按上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大兴安岭地区全域内禁止使用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农用机械等,具体名单见附表),号牌、登记信息采集表及采集卡同步作废,请上述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于2025年底前完成淘汰,并配合漠河市人民政府办理相关手续。

咨询电话:大兴安岭地区漠河生态环境局0457-2882526

附件:漠河市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道路移动机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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